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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的区别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6-6 10:43:31>跟律师谈谈<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违法侵权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依法处理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既是维护劳资双方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有效保障,也是劳动保障行政职能的集中体现。根据《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如用人单位违反其中规定,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监察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以达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其监察内容是:

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

(一)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二)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

(三)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

(四)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五)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

(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七)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八)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

(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十)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十一)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十二)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二)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四)提供虚假信息;

(五)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八)违规收费;

(九)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也是交叉的。

劳动监察: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监察有处罚权,无调解权。而劳动仲裁有调解权,无处罚权。虽然是执法手段不同,但劳动监察既包括事后矫正,也包括事前预防;而劳动仲裁则属于事后矫正。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劳动监督机关一经作出处理决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有关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申请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影响决定的执行。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只有法定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才发生效力,有关当事人向法院起诉,也不是以仲裁机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而是以劳动争议的另一方为被告提起普通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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