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法律>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未成熟,需待房产产权问题解决

我国开征遗产税时机未成熟,需待房产产权问题解决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18 11:02:29>跟律师谈谈<

   全世界目前有114个国家以不同方式开征遗产税,占比达到61%;美国开征遗产税已经有近100年的历史,通过这一税种较好地提升了市场效率和市场竞争力,缩小了贫富差距,促进了社会公平,也有力推动了慈善事业的发展。因此,从长期看,开征遗产税完全是应该和必要的,应该在条件成熟时加快推进遗产税的开征工作。
  近期,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发布《遗产税制度及其对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的启示》的课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提出推进遗产税改革的时机均已成熟,条件也已基本具备。报告建议在“十二五”期间开征遗产税,并将500万元作为遗产税起征点。而此前的2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其中再次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因此,遗产税征不征、怎么征等问题引起社会各方广泛关注。
  但目前是不是如北师大报告所言,是遗产税开征的“成熟时机”呢?个人认为不然,原因有三。
  首先,开征遗产税必须解决房地产产权问题。近年来房地产价格快速上涨,房地产早就成为中国家庭最重要的资产,一个家庭只要在一线甚至部分二线城市拥有一两套普通住房,往往就能达到数百万元以上的标准。那么现在这500万元的门槛是不是拍脑袋拍出来的?到底合不合理?有没有前瞻性?有没有照顾到大部分群体的利益?
  更要害的是,中国的房产只有70年产权,上世纪90年代后如潮水般涌现的商品房,70年之后能不能成为遗产?再如,农民对宅基地并不拥有所有权,那么农民的住宅到时算不算遗产?一旦开征遗产税,就意味着在法理上认可这是个人私产,那与现行土地政策是什么关系?在这些问题没搞清楚之前,绝不能稀里糊涂开征遗产税!
  其次,开征遗产税需要税制改革来配合。从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征收遗产税的情况看,遗产税种都是放水养鱼而不是竭泽而渔。遗产税的核心目标有两个:减少社会贫富差距,提升社会运行的活力和效率,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也就是说,开征遗产税的同时,要辅以减税等相关措施,这样才不至于影响整个经济的活力。
  第三,遗产权开征的准备工作尚不到位。遗产税并非有百利而无一害,而是“是药三分毒”,在资金外流、降低竞争力、抑制消费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负面影响,有些国家和地区也因此而不得不取消了遗产税。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持续高速增长、贫富差距明显、高储蓄率高投资率低消费率并存的大国而言,首先应该加强对遗产税有关知识的教育和讨论,引导全社会逐步认可和接受遗产税,而不宜贸然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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