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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有效武器 人身保护令明确“发声”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7-18 11:11:36>跟律师谈谈<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被称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确保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裁定。“实际上,人身安全保护令虽然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诉法中才有了‘正式的法律身份’,但其已经试点好几年了。”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发布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就提到“对被害人采取保护性措施,包括以裁定的形式采取民事强制措施,保护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但是,由于《指南》只是给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提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因而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和执行依据。“多年来,因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鲜有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而法院亦担心被指责‘师出无名’,不敢大胆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因此,尽管试点了多年,人身安全保护令还是踯躅不前。”
  江西省兴国县法院法官谢兼明说,一些法院认为,在目前基层法院工作压力过重的情况下,签人身安全保护令会进一步增加工作量,一些法院不愿意执行《指南》;而法官在具体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对于如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如何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否会得到公安机关积极配合等问题存有疑虑。因此,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却也不尽如人意。
  “这么多年来,家庭暴力案件不断,当遭受家庭暴力时,大多数人选择隐忍。”邵世星介绍说,由于涉及家暴的案件审理过程普遍存在受害人人身安全受威胁、精神受控制等情形,催生了当事人对人身安全进行保护的需求,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其中对诉讼保全制度进行了较大改动,在原有的财产保全之外,增加了“行为保全”(即“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将原来的“财产保全”修改为“保全”,将第92条第1款改为第100条第1款,表述为:“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这是我国法律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首次明确“发声”,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直接法律依据,扩大了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的范围。
  “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在实践中起到一定效果。”谢兼明举例说,居民唐某长期遭受丈夫周某的家庭暴力。在唐某起诉离婚期间,周某多次对唐某父母进行威胁,经唐某申请,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从即日起禁止周某威胁、殴打唐某及其家人。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10天后,唐某来到法院,称其丈夫已有悔改之意,她决定再给他一次机会,并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在后来的回访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唐某和周某的夫妻关系比以前更融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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