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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的爱人因病一直住院治疗,医疗费用一直是他们夫妻共同支付的,后来王先生的爱人获得了10万元的大病保险理赔金,现在王先生夫妇要离婚,那么,保险理赔金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天津离婚律师回答
依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外,根据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保险行为,是一种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离婚时只能对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至于保险合同中的财产利益应当由该合同的受益人享有。
所以,王先生爱人获得的保险理赔金10万元是基于人身综合意外保险中的重大疾病责任险,人身保险是以个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外,基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已经将保险受益人确权给妻子一方,因此这10万元的保险理赔金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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