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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效力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4 9:14:54>跟律师谈谈<

收养的效力:

1.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本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根据此条规定 无效收养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

   (1)收养人、送养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即收养人同意收养、送养人同意送养及年满 1O 周岁的被收养人同意被收养并非出于本人的真实意思意愿;

   (3)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收养不符合成立的法定方式。

 5.公证并不是收养关系生效的必要条件,办理公证可以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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