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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8 11:18:41>跟律师谈谈<

   1、公司解散: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最终失去法律人格的法律行为。

 (1)自愿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3)司法解散—公司僵局的解决途径:“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中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总结:股东保护自己利益的途径。

 

   2、公司的清算:除公司合并、分立豁免清算外,其他公司解散的情形都需清算。公司清算是指解散的公司清理债权债务、分配剩余财产、了结公司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非破产清算、自由清算。

 

   3.非破产清算则是指在公司解散时,在财产足以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清算。非破产清算时,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1)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四)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这时,公司清算就由非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职权限制:(1)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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