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普通合伙的入伙与退伙
1、入伙
(1)入伙的条件与程序: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2)入伙的后果: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退伙
(1)退伙的形式
①声明退伙——自愿退伙:包括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②法定退伙:包括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c.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d.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e.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f.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2)退伙的后果
①合伙人死亡后资格的转承与财产继承: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a.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b.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该继承人未取得该资格;
c.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②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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