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组成与名称: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2、事务执行:
(1)事务执行权的归属—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2)表见合伙的后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
3、有限合伙人的“特权”:对比普通合伙人的特殊规定
(1)分红规则: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自我交易与竞业: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
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对财产份额的出质与转让:
①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
定的除外。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
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身份的转化:
(1)程序: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后果: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欢迎到云法律网 在线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在线咨询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