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资不抵债时的选择:
1. 重整程序:企业的再生之路 ▲申请清算 →可转入和解或者重整
破产程序 2.和解程序:企业的妥协之路 ▲进入和解或者重整 →可转入清算
3.清算程序:企业的消亡之路 ▲进入清算→ 无法转变
一、一般规定
1、受案范围:企业法人具有破产原因可以适用本法。
2、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就是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需要满足的条件。破产原因有如下两种标准:
(1)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
(2)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指以下情形之一:
②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③经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④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
⑤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破产申请与受理:
1、申请:破产申请是破产申请人请求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意思表示。
(1)、债务人申请:债务人具有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对债务人负有清算责任的人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受理:受理就是法院立案。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并禁止所有个别清偿行为。
三、管理人
1、 产生:管理人由法院指定。
2、更换: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更换。
3、辞任: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法院许可。
职责 管理人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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