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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2)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8 16:37:49>跟律师谈谈<

四、债务人财产

 

 1、概念与范围:债务人财产是供破产债权人分配的破产企业的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2、对债务人财产的保护

 (1)破产程序前行为的撤销——打击“假破产真逃债”现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①无偿转让财产的;

  ②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③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④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⑤放弃债权的。

 (2)破产无效行为: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

    ①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②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3)取回权:取回权是指管理人占有不属于破产财产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不经破产清算程序,而经管理人同意将其直接取回的权利。是所有人针对特定物的返还请求权。

    ①一般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

    ②特殊取回权: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4)抵销权:破产法上的抵销是指,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的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期,破产债权人有权不依破产程序而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其所负债务进行抵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③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必要的程序性开支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使债务人财产实现“保值增值”的开支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清偿方法: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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