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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3)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8 18:23:59>跟律师谈谈<

六、破产债权申报范围

 1、 一般要求:

1)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2)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请求权;

3)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债权的到期时间在所不问;

4)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5)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特别情形: 

  (1)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除非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2)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破产程序的,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七、债权人会议

  1、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享有表决权。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和通过和解协议则需代表的债权额占三分之二以上。

 

八、重整程序

    重整原因:如果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破产法进行重整。

 

九、和解程序

 自行和解(庭外和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

 

十、清算程序

   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4)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十一、非法人组织破产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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