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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2)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9 10:03:35>跟律师谈谈<

四、证券交易所统一股票上市交易后的上市公告

    《证券法》第47条规定:“股票上市交易申请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上市交易的五日前公告经核准的股票上市的有关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备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证券法》第48条规定:“上市公司除公告前条规定的上市申请文件外,还应当公告下列事项:(一)股票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二)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有数额;(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及持有本公司股票和债券的情况。”

通过上述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上市进行交易。上市公司丧失《公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的,其股票依法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监会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份结构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做虚伪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上市公司有前述的2、3项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且后果严重的;或有前述第1、4项的情形之一,在限期内未能消除,不再具备上市条件的,由证监会决定其股票上市。

 

    五、类型

     1、股票型上市公司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经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比例10%以上;

    (4)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5)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6)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债券型上市公司

    (1)已经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3)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4)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债券发行的条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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