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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2)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5-29 13:57:09>跟律师谈谈<

4、劳动合同的解除

 (1)劳动合同的解除方式

  ①劳动者预告解除:

   a.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②劳动者随时解除: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b.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c.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d.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e.劳动合同无效的。

  ③劳动者立即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④用人单位随时解除: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d.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f.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⑤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⑥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a.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b.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c.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d.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a.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b.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c.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⑦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a.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

的;

   b.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c.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d.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e.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f.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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