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主体:
(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
2、征税对象与免税对象:
(1)应纳税
①工资、薪金所得;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④劳务报酬所得;
⑤稿酬所得;
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⑧财产租赁所得;
⑨财产转让所得;
⑩偶然所得。
个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
3、应免税
①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
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②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④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⑤保险赔款;
⑥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⑦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⑧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⑨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⑩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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