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法——税收优惠
1、应当免征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
有关人员的车船。
2、可以减征或者免征
(1)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
(2)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省级政府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
(1)公共交通车船;
(2)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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