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
一、专利权的客体:
1、保护范围: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不予保护对象:
(1)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3)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①科学发现;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③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④动物和植物品种; ⑤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⑥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上述第④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主体
职务发明创造: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 1 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三、授权条件
1、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条件:“三性”要求
(1)新颖性(即“前所未有”)
①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②不存在“抵触申请”: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即“技术进步性”)
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即“可重复实施性”)
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2、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
(1)新颖性、实用性、富有美感、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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