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授予专利权的程序
1、专利申请原则
(1)书面原则
(2)禁止重复授权原则: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例外: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先申请原则:
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单一性原则:即“一发明一申请原则”
2.代理制度
(1)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2)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3.专利申请日与优先权日
(1)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2)优先权日就是申请人的首次申请日(适用于以后的各次申请,目的是消除“地域性”产生的不公平)
①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6 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②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12 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4.发明专利的审批
(1)审批程序:初步审查—早期公开—实质审查—公告授权
(2)“早期公开”阶段的临时保护: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
5.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批:初步审查—公告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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