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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概述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3 17:25:38>跟律师谈谈<

一、商标的分类: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1、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2、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二、商标注册条件:

商标注册申请同专利一样,也要遵循申请在先原则并不得与在先权利发生冲突,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禁止恶意抢注)。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是自愿的,但只有注册商标(驰名商标除外)才受法律保护。

1、必备条件: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2、禁止条件

(1)针对所有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①同中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②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③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④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⑤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⑥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⑦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2)只针对注册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①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②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③缺乏显著特征的。

一般是“设计取得”显著性;上述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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