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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4 18:05:15>跟律师谈谈<

三、保险法的保险利益原则

 

1、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某种“关系”。

 

2、成立要件:

(1)必须是合法利益;

(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

(3)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的范围:

  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应具有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1)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基于合同;

(3)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4、保险利益的意义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5、保险利益的时效(保险利益的有效存在时间)

(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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