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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5 10:21:05>跟律师谈谈<

人身保险 

 

1)受益人的产生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2)死亡保险被保险人的资格

 

  ①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②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3)年龄误报的后果

 

  ①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③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4)保险费的缴纳与合同的效力

 

  ①保险费的缴纳方式

    投保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全部保险费或者分期支付保险费。

 

  ②不缴费的后果中止或减少金额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③保险合同的复效与解除

 

   依照上述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保险费的缴纳原则保险人对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5)“法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6)法定除外责任

 

   A故意致害

 

   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B自杀

 

   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C故意犯罪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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