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止、中断
1.中止的事由:
(1)诉讼时效届满最后 6 个月内
(2)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
障碍主要情形如下:
①权利被侵害的无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其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2.中断的事由: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结果!
(1)起诉,及与起诉具有同一效力的事由。
①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时效从提交诉状和口头起诉之日中断。
②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调解机构请求调解
③向公检法报案或控告
(2)权利人请求
①向对方发文书主张权利,对方签收或盖章;没有签收、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
到达者。
②以信件或数据电文主张权利的,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者。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法定或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除欠款本息的。
④下落不明: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
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
(3)义务人承认
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
(4)司法解释中对于特殊中断情形的特殊规定:
①对同一债权中部分债权主张权利,及于剩余债权,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除外。
②对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权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③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诉讼时效中断,对其他连带债务人诉讼时效也中断。
④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诉讼时效均中断。
⑤债权转让的,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⑥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
权人之日起中断。
四、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权利主体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该权利或者源于该权
利的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2、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部行使权利,
则期间届满后,权利彻底消灭。如前述可撤销民事行为中撤销权受一年期间的限制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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