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
“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为履行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的义务,在商标法中增加了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实践中,存在将驰名商标作为一种荣誉称号的误区,盲目追求驰名商标认定,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说。
为了厘清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新商标法遵循了 “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商标法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只有当事人在商标案件中提出保护其驰名商标的申请后,才可以适用相应的规定;同时规定,认定结果仅对该案件有效。
“新商标法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通过宣传自己的商标是‘驰名商标’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局长强调。
加强商标专用权保护
针对商标侵权案件中受害人维权成本高、“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新商标法还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权赔偿数额,规定: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的一到三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新商标法还将法定的侵权赔偿额由“五十万元以下”修改为“三百万元以下”,即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商标使用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国家工商总局法规司司长介绍,新的商标法减轻了商标专用权人的举证负担,增加了有关文书提供令的规定: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侵权赔偿数额。“这一规定将一定程度上减轻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利于解决商标侵权案件中的索赔依据不充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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