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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2 17:19:43>跟律师谈谈<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三: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注意】上述第3条第一句话并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其旨意是防止司法人员 将有罪行为作无罪处理,是在强调法益保护机能。第二句话才是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 是在强调人权保障机能。

    1.基本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

  ①法律主义。这是指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等无权规定犯罪和刑罚,即罪刑法定中的“法”不包括行政法规等。

  ②禁止习惯法。虽然习惯法体现民意,符合民主主义,但因为缺乏明确性,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以应当被禁止。

   (2)事前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溯及既往(或禁止事后法)。刑法如果溯及既往,便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

  【注意】刑法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

   (3)严格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禁止类推解释。类推解释因为既违反了民主主义,又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所 以应当被禁止。

   (4)确定的罪刑法定

  这是指罪刑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

  【注意】简单罪状不违反明确性要求。简单罪状,是指仅规定了罪名,没有具体描述犯罪特征。例如,刑法第232条只规定“故意杀人的”,没有详细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定义。之所以没有详细描述,是因为没有必要,一般人都知道什么是故意杀人。

  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绝对不定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刑罚”,不规定刑罚的种类;绝对不定期刑,是指刑法条文只规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不规定具体刑期。因为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都违反了预测可能性原理,应当被禁止。因此,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反过来,没有明确的刑罚就没有犯罪。

  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这是刑法谦抑性、补充性的要求。由于刑罚是最严厉的制裁措施,只有在其他法律巳经 无济于事、无法规制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刑法,刑法的启动应当保持谦卑姿态。刑法是其他法律的补充法、保障法。

  ④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禁止不均衡的刑罚,是指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重罪重判,轻罪轻判。这表明广义的罪刑法定原则可以包含罪刑相适应原则。禁止残虐的刑罚是人道主义的要求。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刑法中的体现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罪刑法定是依法治国在刑法领域的集中体现。

  第二,权力制约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罪刑法定充分体现了权力制约,包括对立法权、 司法权的制约。

  第三,人民民主是依法治国的政治基础,罪刑法定同样以此为思想基础。

  第四,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刑法的机能之一是保护国民的法益,与社 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相符。

  【注意1】刑法的适用应保持司法独立,不能根据民意判决,更不能根据网民的看法来定 罪量刑。

  【注意2】罪刑法定原则的机能是保障人权,是为了防止:一旦出现危害社会、民意激愤的案件,为了平民心、惩恶害,稳定社会,或为了杀鸡给猴看,就不顾具体犯罪构成要件是否符合,就类推解释,定罪处罚。一个人有罪无罪的唯一依据是犯罪构成要件。实务中常见的错误做法:

  例1,甲在班上仅仅喊了一句:“我要炸公安局! ”就对甲定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

  例2,乙在秘密场所聚众淫乱,就对乙定聚众淫乱罪。

  例3,丙在闹市区要跳楼,许多人观看,导致交通拥堵。对丙定聚众扰乱公共秩序罪。

 

(二)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原则)

 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

  2.具体操作:刑罚应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3.程序表现:

   (1)制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性质,制定协调合理的刑罚体系。

    (2)量刑上,侧重考虑犯罪情节,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

    (3)行刑上,侧重考虑人身危险性,合理运用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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