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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真正不作为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3 16:08:44>跟律师谈谈<

       由于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是由刑法条文明文规定的,所以需要判断的是不真正不 作为犯的成立条件。成立条件有四:(1)负有作为义务;(2)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3)不履行该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4)量上要求: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行为人负有消除危险的作为义务,从实质上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作为义务的实质根 据):

     1.危险源

  某个危险源制造了危险,而行为人对危险源负有监督义务。

   (1)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这里的危险物包括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等。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这里的他人与行为人一般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3)先行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这是指,行为人自己的先行行为对他人的法益创设了危险,那么行为人就有消除危险的义务,此时行为人就具有保证人的地位。

    2.特定关系

  基于特定关系,某项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当该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负有 保护义务。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如果法律规范将某项法益的保护设定给特定行为人,行为人就负有保护义务。例如,母亲对婴儿、子女对老人、夫妻之间,法律都规定了扶助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警察对犯罪行为中的被害人、消防队员对火灾中的被害人、医生对病人、游泳池的救生员对游泳者,都负有保护义务。当然,警察、消防队员的这种职务也有法律规定,因此也属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合同契约产生的保护义务。例如,签订保管合同的仓管员对仓库货物有保护义务,签订照管合同的保姆对婴儿有保护义务。

  (4)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保护义务。这是指某项法益处于危险境地时,行为人自愿承担保护义务,使法益的保护依赖于行为人时,行为人就有继续保护的义务。例如,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有继续救助的义务。

   3.特定领域

  某个危险发生在特定领域,行为人一方面对特定领域负有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对危险的 发展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那么对危险便负有阻止义务。

    (二)具有履行能力(能为)

  这是指具有作为可能性。例如,大叔带邻居小孩游泳,小孩和大叔均落水。虽然大叔有 救助义务,但是他不会游泳,自身难保,没有去救小孩,不构成不作为犯。

  是否具有履行能力的判断标准:从行为人自身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判断。

     (三)不履行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结果(而不为)

     1.前提条件(结果避兔可能性)

  该项有个前提条件,就是客观上要有履行的可能性,即结果避免可能性。如果行为人再 怎么尽力作为,危害结果仍不可避免的发生,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这便要求危害结果的发生和不履行义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危害结果的发生不是 不履行义务导致的,那么行为人不构成不作为犯。

 2.履行程度

  第一,行为人要真诚努力履行,否则视为没有履行。

  第二,不要求冒生命危险去履行。

 (四)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危害程度的整体评价要件)

  “应为、能为、而不为”是成立不作为犯的定性要求,具备了,只能说明该行为属于不作为。但是,是否达到值得科处刑罚的程度,还有个量的要求。对此可以参照对比不作为所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如果达到相对应的作为犯罪的程度,与其可以相同评价,那么就可以犯罪论处。也即不作为与对应的作为犯罪具有等价性,才能构成犯罪。是否等价,应从客观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程度来判断,具体参考因素有:作为义务的性质及程度高低,行为人支配危险发展的程度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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