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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5 21:55:02>跟律师谈谈<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条件说。如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没有前者就没有

后者的条件关系时,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①有因果关系不等于有刑事责任,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而非充要条件;

②条件关系是一种客观联系,与行为人预想的发展过程是否符合,并不影响条件关系的成立与否;

③作为条件的行为必须是有导致结果发生危险的行为。

  

2、因果关系的中断:原则上存在条件关系,即具有因果关系,但在介入因素独立地导致结果发生时,则例外地否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介入因素:包括四类情形,自然事件、被告人的行为、第三者行为以及被害人自身行为。

  

因果关系是否中断,主要考虑两方面的情形:

首先,看介入因素是异常的,还是正常的,如果是异常的介入因素独立的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其次,看介入因素对结果所起作用的大小。如果介入因素对结果所起的作用比较大,也会中断原来的因果关系。

  

(1介入被害人行为的情形:

第一,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不得不或者几乎必然实施介入行为的,或者被害人实施的介入行为具有通常性的,即使该介入行为具有高度危险,也应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导致被害人介入了异常行为,造成了结果,但考虑到了被害

人的心理恐惧或者精神紧张等情形,其介入行为仍然具有通常性时,应当肯定因果关系。

  

第三,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或者异常的行为,但是,如果该异常属于被告人的管辖范围之内的行为,仍然能够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四,被害人虽然介入了不适当的行为,造成了结果,但如果该行为是依照处于优势地

位的被告人的指示而实施的,应当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的行为。

  

第五,被告人实施行为后,被害人介入的行为对造成结果仅起轻微作用的,应当肯定被

第六,如果被害人介入了对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异常行为,则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被告人

的行为。

  

(2)介入第三者行为的情形:第一,与前行为无关的介入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当

否认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断绝)

  

第二,当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具有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高度危险,介入医生或者他人的过失

行为而未能挽救伤者生命的,依然应当肯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是,

如果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具备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医生或者他人的严重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则应否定伤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三,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通常乃至必然会介入第三者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应

当肯定被告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四,被告人实施危险行为后,介入了有义务防止危险现实化的第三者的行为时,如果

第三者能够防止但没有防止危险,就只能认定第三者的行为

(包括不作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第五,被告人的前行行为与第三者的介入均对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应当肯定二者的行为都是结果的原因。

  

(3)介入行为人行为的情形:第一,在故意的前行为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

后来介入了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结果时,应当肯定前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在过失的前行为具有结果发生的高度危险,后介入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直接造成

结果时,应当肯定后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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