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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故意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6 9:02:09>跟律师谈谈<

    第14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由两个要素构成:认识因素 + 意志因素。

     (一)认识内容

  成立犯罪故意,首先要明确需要认识哪些要素,这也是贯彻主客观相统一愿则的要求。

1. 行为人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人自身有认识。一般而言,行为人当然会对自身的存在有认识。

   【注意】如果是真正身份犯,就要求行为人对定罪身份(也称构成身份)有认识。

  例,如果行为人没有认识到自己感染上性病而去嫖娼,就没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

  2.行为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本身有认识。一般而言,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本身当然有认识。对行为的认识还包括对行为的自然属性的认识。例如,甲为了给王某治病,误将有毒的

药材拿来熬制,导致王某死亡。甲没有杀人的故意。

  3.行为对象

  成立故意,要求对行为对象有认识。

  例,甲开枪打猎,误将人当作猎物。甲没有杀人故意。

  【注意】对行为对象的认识,不要求认识得非常具体准确。例如,对于贩卖毒品,不要求认识到毒品的具体种类、成分、数量;对于非法持有枪支,不要求认识到所持枪支是A K4 7还是狙击枪。即对上述内容,行为人即使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4.危害结果

  成立故意,要求对危害结果有认识。例如,杀人的故意,要求对人可能死亡的结果有认 识。但是,对有些危害结果不要求有认识,总结如下:

   (1)丢失枪支不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要求行为人明知会发生严重后果。例如,警察甲丢失枪支,没有及时报告,该枪支被不法分子乙捡到,乙用该枪实施抢劫。因为发生了乙持枪抢劫这种严重后果,所以甲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但是不要求甲事先认识到枪支会被乙捡到并用来实施抢劫。

   (2)滥用职权罪要求造成重大损失,但是不要求行为人事先认识到会造成重大损失。

   (3)对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不要求有认识。例如,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对死亡结果不需要有认识,如果有认识,就直接定故意杀人罪。

  【注意】对数额、次数的认识问题:

  (1)对行为的次数不要求有认识。例如,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多次敲诈勒索,构成敲诈勒索罪。对这些行为次数不要求有认识。行为人实施第三次盗窃,但是没有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第三次盗窃,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2)对违法所得数额不要求有认识。例如,高利转贷罪、侵犯著作权罪的成立,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只要行为人客观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就构成犯罪,并不要求主观上认识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3)对取得型财产犯罪的财物数额要求有认识。例如,一般类型的盗窃罪要求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对该数额较大要求有认识。北京香山脚下,一个农民工误以为某 单位园中的葡萄是普通葡萄而窃食一斤,实际上是科研试验品,价值40万元。因为该农民工没有认识到该葡萄是数额较大的财物,所以不构成盗窃罪。这是有名的“天价葡萄”案。

  5.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只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一种联系,当确定了行为与结果的联系后,因果关系的 桥梁作用便完成了。因此,因果关系本身不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也因此,因果关系不是犯罪故意所需要认识的要素。至于因果关系的具体发展样态,更不是犯罪故意所需要认识的要素。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乙为了躲避子弹而后退,不慎掉下悬崖摔死。首先在客观上,根据介入因素三标准判断,甲的开枪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甲所预想的因果历程(开枪打死)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失足摔死)并不一致,甲对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没有认识,但这无关紧要,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6.无排除犯罪事由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反击,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故意伤害的 故意。如果行为人认识的不法侵害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就属于假想防卫,如果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如果没过失,就按意外事件处理。

  如果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而实施攻击,就具有故意伤害的故意。可见, 要具有犯罪故意,就要求认识到自己没有面临不法侵害,也即认识到不存在排除犯罪事由。

  7.违法性

  这里的违法性,是指行为在刑法上的禁止性和应受处罚性。成立故意犯罪,是否要求行 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是被禁止的?刑法第14条给犯罪故意的定义是,明知自己 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一般而言,认识到行为会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就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自然会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刑法所 禁止的。既然如此,就没必要还要求行为人对行为的刑法禁止性有认识。而且,如果将此种 认识作为犯罪故意的成立条件,就很容易成为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借口,行为人可以声称自己 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是被禁止的。这会造成对越懂法的人越不利。法谚道:不知法者不免责,便是这个道理。

  例,甲明知嫖宿幼女具有危害性仍嫖宿幼女,就具有犯罪故意。如果甲声称自己不知 道嫖宿幼女构成犯罪,就因此认为他没有犯罪故意,则显然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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