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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过事件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6 11:05:50>跟律师谈谈<

第16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 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一)意外事件

 

   1.概念:行为人无法预见、没有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无法预见是原因,没有预见是事实。

   3.结果预见可能性

  意外事件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没有预见可能性。有无预见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例如,甲夜晚在高速公路上开车,压过一堆稻草,压死了在稻草中睡觉的乞丐。甲虽然 主观上有认识能力,但是客观上不具有认识条件,所以是意外事件。

 

     (二)不可抗力

 

    1.概念:行为人已经预见会发生危害结果,但是无法抗拒,以致发生危害结果。

  2.结构: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已经预见是前提,无法抗拒是原因。

  3.分类:一是行为人已经预见,但无法采取避免措施;二是行为人采取了避免措施,但仍无法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结果避免可能性

  不可抗力之所以无罪,是因为行为人缺乏结果避免可能性。有无结果避免可能性的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例如,甲驾驶渡船摆渡客人,突然强台风降临,甲无法正常驾驶而翻船,客人溺水身亡。 甲虽然自身有一定的避免能力,但是强台风导致的灾难是无法避免的,所以是不可抗力。

   【注意】结果避免可能性的时间点是过失行为时,而非危险临界时。

例如,李某下车去小卖部买烟,没有熄灭发动机,对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八岁儿子说: “不要动,我马上回来!”李某刚出小卖部,看到儿子驾车已失控,撞死一人,自己也无法靠近。 李某在下车时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属于过于自信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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