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分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间接故意是明知可能发生。如果明知必然发生,就只能是直接故意。
【注意】行为人如果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但是又“放任”,仍是直接故意。因为所谓放任,要求存在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这两种结果,唯有如此,才会有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的放任心理。如果只有必然发生这一种结果,那么就不存在放任心理。
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发生、积极直接的追求,间接故意是放任发生。所谓放任,是指听之任之,发生也可以、不发生也可以,完全漠视。
3.在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行为人是直接故意而非间接故意,更不是过失。不能因为事实认识错误而否定故意。
(二)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到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标准
(1)主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持放任态度,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意志;过于自信的 过失是行为人持谨慎态度,结果的发生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总结】在对待结果发生的态度上,直接故意投了赞成票,过于自信的过失投了反对票,间接故意投了弃权票。
(2)客观上:间接故意是行为人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行为人一般会采 取避免措施。
A有时,避免措施与加害措施融为一体。行为人在实施加害措施时为了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认为自己会把握好分寸。
B如果行为人既采取加害措施,又采取避免措施,则比较两种措施的效果,如果加害措施的危害后果仍很明显,则仍构成间接故意。
(三)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
1.区分标准
(1)在主观认识上,是否已经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在客观行为上,是否采取了避免措施。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因为没有预见,所以没有采取避免措施;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因为已经预见,所以采取了避免措施。
2.容易混淆之处:误将应当预见等同于已经预见。应当预见,只表明行为人有预见义务和预见能力,不表明行为人已经预见。反过来,行为人即使预见能力再高,只表明应当预见, 并不能推导出已经预见。应当预见是应然状态,已经预见是实然状态。
(四)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疏忽大意的过失是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是因无法预见而没有预见。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预见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和预 见能力;二是看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
(五)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的区分
1.相同点:二者都已经预见危害结果可能发生。
2.区分点: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本来可以避免结果发生,不可抗力是根本无法避免结果发生。判断核心点在于是否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判断标准:一是看行为人的避免能力;二是看客观上有无避免的条件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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