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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认识错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6 16:14:54>跟律师谈谈<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错误)

   该错误只涉及一个犯罪构成,主要解决该犯罪是否既遂的问题。对此,理论上存在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具体地相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同一个犯罪构成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包括打击错误、对象错误、因果关系错误。

     1.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打击错误,又称方法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没有认识错误,但由于客观因素导致错误的结果。

  例如,甲欲开枪打死乙,没有瞄准,将乙身旁的丙打死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1)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一个行为触 犯两个罪名,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但问题是,丙被杀死了,给凶手只定故意杀人罪未遂,过于轻纵。

  2)法定符合说认为,甲主观想杀“人”,客观上也杀死了“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在法定符合说看来,甲只要具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对乙和丙就都具有杀人的故意。具体而言,甲对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打击错误,官方立场是法定符合说,结论是: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引申】打击错误还存在一些情形需要注意:

   (1)一箭双雕: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打死了乙,也打死了乙身旁的丙。如何处理?

  A、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B、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和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甲欲开枪打死乙,一枪致乙重伤,却打死了丙。如何处理?

  A、具体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未遂。

  B、法定符合说认为,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对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想象竞合,定故意杀人罪既遂。

   2.对象错误:指行为人对侵害对象存在认识错误。

  例如,甲欲开枪杀死乙,看到乙站在前方30米处,实际上是丙。甲误将丙当作乙而打死。甲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对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错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结论都是一致 的: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3.因果关系错误:因果关系错误解决的问题不是犯罪是否成立的问题(因为犯罪肯定成立了),而是犯罪 是否既遂的问题。在理解以下三种情形时,务必带着这个总问题去掌握。

  (1)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是指行为人预想的因果历程样态与实际发生的因果历程样态不一致。

  例如,甲将乙推入井里,欲淹死乙,井里没水,摔死了乙。如何处理?

  首先,在客观上,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其次,在主观上,因果关系的具体样态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要求行为人对此有认识,即使没有认识到或产生认识错误,也不影响犯罪故意的确立。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结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行为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注意】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与打击错误(方法错误)不同。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中,行为对象只有一个;后者中,行为对象有两个。例如,甲向乙开枪,没有瞄准打中了乙身边的丙,这属于方法错误。

   (2)事前故意

  事前故意,是指行为人误认为第一个行为已经造成危害结果,出于其他目的实施了第二个行为,但实际上是第二个行为才导致预期的结果发生。由于事前就有犯罪故意,所以称为 事前故意。由于预想的结果是推迟发生的,也称为结果的推迟发生。

  标准案例:甲想杀死乙,致乙休克(第一个行为),甲以为乙已经死亡,为了毁尸灭迹,将乙扔进河里(第二个行为),实际上乙是溺水身亡。理论上对此有四种处理意见:

  ①甲的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②甲的第二个行为如果是间接故意,则将两个行为整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是过失,则将两个行为按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处理。

  ③将两个行为视为一个行为,将两个行为的主观视为概括的故意,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

  ④按照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处理,只要行为与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就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既遂。根据处理介入因素的三标准:第一,先前行为即重伤致休克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第二,介入因素是毁尸灭迹的行为,犯罪后实施毁灭罪证的行为,不算异常。应注意的是,甲主观上竟将活人当作人,这一点貌似异常,但这是主观心态,现在判断的重点是毁灭罪证的客观行为是否异常。第三,毁灭罪证的行为对死亡作用大。综合判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3)结果的提前实现

  这是指实际结果的发生比行为人所预想的要早。

  例1,大学宿舍里,甲欲将舍友乙的笔记本电脑从阳台扔下,刚拿起没走到阳台时,失手掉地上摔坏了。甲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首先应明确,犯罪既遂是实行阶段的犯罪形态,只有实行行为导致的危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结果。预备行为即使偶然导致危害结果,也不属于犯罪既遂结果。

  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是否着手。如果着手进入实行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 属于既遂结果,构成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没有着手仍在预备阶段,则发生的危害结果不属于 既遂结果,同时由于结果已经发生,行为便无法继续着手实行了,只能构成犯罪预备这种未完成形态。不过此时应注意:还应从过失犯罪的角度审查,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无过失,是否构成过失犯罪。

  所谓着手,是指行为对法益已经产生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注意:开始犯罪与着手犯罪不是一个概念,开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入预备阶段,着手犯罪意味着犯罪进人实行阶段。

对上述例1,由于甲的毁坏行为已经着手,所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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