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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能力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7 9:02:07>跟律师谈谈<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第18条第1款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第2款:“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4款:“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概念

  责任能力, 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如果行为人不具备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即使其实施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认识自己特定行为的性质、结果与意义的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支配自己实施或者不实施特定行为的能力。

     (二)责任能力的认定

  责任能力的认定,应采用医学标准(生物学标准)和法学标准(心理学标准)的结合方法。

  首先根据医学标准,判断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然后根据法学标准,判断是否因为患 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前者由精神病医学专家鉴定,后者由司法工作人员判断。

  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没有精神病,那么法学判断的结论就必须是行为人有责任能力。 如果医学判断行为人有精神病,以此为基础,在法学上判断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具有辨认控制能力。

   1、不能用医学判断直接代替法学判断,重点和落脚点应在法学判断。有精神病不等于无责任能力。由于精神病种类很多,有些精神病导致行为人无责任能力,有些精神病 导致行为人责任能力减弱,有些精神病则对责任能力没有影响。因此,归根结底是判断行为 人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2、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其精神病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精神病是其实施危害行为的起因,危害行为是其精神病发作直接导致的结果。如果二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则不能对其危害行为免除刑事责任。例如,王某患有严重的受迫害妄想症,但某日与朋友李某在马路上临时起意对行人实施抢劫。对此,王某应负刑事责任。

  3、精神病的种类与犯罪的种类具有针对性。行为人由于某种精神病对某种犯罪 没有责任能力,但是不能认为对所有犯罪都没有责任能力。例如,具有好诉妄想的偏执狂患者,对诬告陷害罪没有责任能力,但对与此无关的其他犯罪,则具有责任能力。

     (三)责任能力的程度

   1.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

   2.限制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18条第3款)。 这是指行为人有责任能力,但责任能力减弱。

   3.完全无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第18条第1款)。

  特殊的三类人:

   (1)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 条第2款)。

   (2)醉酒的人:第一种,生理性醉酒,即日常生活中的醉酒,属于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注意:没有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规定(第18条第4款)。第二种,病理性醉酒,是指因酒精中毒导致幻觉、妄想等精神病症状,是精神病的一种。这属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但刑事责任能力减弱,应当负刑事责 任,但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聋哑人必须是又聋又哑才可以减免处罚。

  【注意】原因自由行为

  这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人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法益侵害行为。例如,甲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史,饮酒后会实施暴力行为。甲为了伤害乙,故意在乙面前喝醉,进而伤害了乙。甲应否承担刑事责任?

结论:应当承担,主要理由是,甲的前行为与后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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