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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中止(1)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7 15:38:01>跟律师谈谈<

       第24条:“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 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的成立条件:

(一)时间性:发生在犯罪过程中 

既可以发生在预备阶段,也可以发生在实行阶段。

   (1)在预备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预备行为已经终了,但未着手实行时。

  例1,甲为了杀乙准备买刀,在买刀时,忽然想放弃,便放弃买刀。这是预备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为了杀乙而买刀,买好刀后,拎着刀来到乙家门前,此时忽然想放弃,便独自回家。这是预备行为终了后的中止。

    (2)在实行阶段,中止既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也可以发生在实行行为已经终了后,结果出现前。

  例1,甲用刀杀乙,刚要举刀砍乙时,忽然后悔便“放下屠刀,立地成佛”。这是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

  例2,甲用刀杀乙,捅了乙三刀,乙流血不止。甲此时后悔,便送乙去医院并抢救过来。

   

这是实行终了后结果发生前的中止。

     (二)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防止结果发生

  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的关键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与犯 罪未遂的区分标准都是一样的。因此,只讲述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区分。

  弗兰克公式: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

    这个公式应翻译为: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因此,判断的重点在于“能不能继续犯罪”,而不是“欲不欲(想不想)继续犯罪”。

   2.认识错误问题

   行为人对客观障碍存在认识错误时,处理标准是:根据主观认识来判断。包括两种情形:

  (1)主观上误以为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只能未遂,实际上客观上仍可以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未遂。

  例如,甲入室盗窃,忽然听到门外脚步声,以为主人要回家了,赶紧从阳台逃离。实际上是邻居回家的脚步声。甲主观上以为只能是未遂,所以定未遂。

  (2)主观上误以为可以继续犯罪而放弃,以为是中止,实际上客观已经不能继续。结论:按主观定,定中止。

  例如,甲投毒杀乙,乙呕吐不止,甲又生怜悯之心,送乙到医院后康复。但事后鉴定,甲投放的毒药失效,没有致命性,最严重也只是导致乙呕吐。甲主观上以为可以继续而放弃, 定中止。

  A、上文“能不能继续”根据客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没有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此处要求根据主观来判断,是在行为人产生认识错误的情形下的判断。二者前提不同,注意区分。

  B、有些认识错误不是真正的认识错误,不足以使行为人主观认为无法继续犯罪。

  例如,甲欲强奸妇女,妇女谎称“来月经了”,甲便放弃。虽然甲被骗,产生了认识错误,但只是对妇女的身体状况产生认识错误。甲即使误以为妇女来月经,但在此情形下主观上还是认为可以继续的,只是因为嫌恶不愿继续而已。所以此时甲的放弃是中止。

  3.特定对象障碍。这是指行为人的目标是特定对象,因为客观不存在而放弃犯罪,成立 未遂,而非中止。

   (1)特定物障碍:特定物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赵三盗窃银行的保险柜,好不容易打开后,发现里面只有两元钱,非常失望,转身离去。赵三构成盗窃未遂。赵三的盗窃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巨额现金),因为不存在,只能是未遂。即使他拿走了两元钱,因为相对于巨额现金而言,拿走两块钱跟没拿一样,仍是盗窃未遂。

   (2)特定人障碍:特定人不存在而未遂。

  例如,张三将王五的照片交给李四(职业杀手),让其干掉王五。李四说:“干一行,爱一行,记住了!”便把照片撕了。第二天在大街上发现王五,正准备开枪时,突然发现对方不是王五,赶紧收枪并逃离。由于特定对象不存在,李四只能构成未遂。此时,不能认为李四客观上可以继续杀人,所以定中止。因为此时李四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特定的行为对象不存在,只能认为是无法继续。

当然,如果李四将认识错误进行到底并杀了人。这便是同一犯罪构成内的对象认识错误,成立杀人既遂。这时定既遂,是因为李四已经造成危害结果了,只能定既遂。而本案中的李四在最后一刻没有产生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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