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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7 17:50:37>跟律师谈谈<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得逞,也即发生了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 结果。

  ()既遂的认定

     1.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危险犯,是指行为产生危险时的犯罪称谓;实害犯,是指行为产生实害时的犯罪称谓。危险犯和实害犯不是对立概念,不仅是对罪名的分类,而且是对犯罪阶段情形的分类。同一个犯罪,既可以是危险犯,也可以是实害犯。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将他人汽车的刹车破坏时。产生危险,此时是危险犯;他人开车上路,车毁人亡,造成实害结果,此时是实害犯。

  既遂结果是建立在“行为制造危险一→危险发展为实害结果”的模型上的。但是,会出现一些例外。

  (1)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有些犯罪的行为类型,根据其行为逻辑特征,很难区分出危险与实害结果。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应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2)如果按照有些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为时过晚的局面。此时只能根据危险发展到一定程度来认定既遂。仍应注意的是,对这些犯罪的既遂,照样不能认为只要实施了行为、产生了危险就既遂,而应是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才既遂。

 (3)有些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则该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只有使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2.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目的犯分为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前者如诈骗罪,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目的;后者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其中直接目的是传播淫移物品,间接目的是牟利。

  直接目的揭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直接目的的实现意味着法益被侵害,所以是既遂的要 求。间接目的往往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素,并不直接揭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所以是否实现间接目的不是既遂的条件。

  例,诈骗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3.实害结果应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

  例如,甲敲诈勒索乙的钱财,让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否则将乙的丑闻曝光。乙报警后, 警察让乙按照甲的指示去放钱,以此诱捕甲。乙将钱放到指定地点,甲刚拿到钱后便被埋伏的警察抓捕。甲是敲诈勒索罪的未遂,而非既遂。

   4.因果关系的要求。既遂所要求的实害结果必须与实行行为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1)预备行为造成的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如果预备行为偶然导致实害结果,不属于既遂结果,不构成犯罪既遂。

  例,甲欲杀死同事乙,将毒酒放在自己办公桌,准备晚上给乙喝,然后出门。乙来到甲办公室,不知情竟喝了毒酒,中毒死亡。甲的杀人行为只是预备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而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2)因果链条断裂,则不构成犯罪既遂。

 5.加重犯的犯罪既遂

  刑法在抢劫罪中规定了“人户抢劫”、“持枪抢劫”(情节加重犯)、“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对这些加重犯,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十年到死刑)。

  【结论】加重犯的既遂以基本犯的既遂标准为标准。

  例,不能认为,只要入户了并实施了抢劫,抢劫罪便既遂了,而应是抢劫到一定财物才既遂。

   6.结合犯的犯罪既遂

  结合犯是指两个独立犯罪被刑法结合成一个罪名。结合犯的特征是实施了两个独立 行为,每个行为都独立成罪。

  结合犯的既遂,需要根据独立罪名来分别判断。

,拐卖妇女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的,以拐卖妇女罪论处,适用升格法定刑(十年到死刑)。这属于拐卖罪 + 强奸罪 = 拐卖罪。甲拐到妇女,在卖往外地途中,使用暴力强奸妇女,但未能得逞,却被妇女打晕。对甲一方面定拐卖妇女罪(既遂),一方面定“强奸被拐卖妇女”,适用升格的法定刑,另一方面认定强奸未遂,适用未遂犯规定。这些认定可以同时存在,综合折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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