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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唆犯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8 10:05:14>跟律师谈谈<

   教唆犯是指故意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人。

     1.教唆的对象

   (1)教唆的对象要求具有规范意识、责任能力,但不要求达到责任年龄。

  例,甲15周岁,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管教过,又经常盗窃。乙唆使甲盗窃,甲答应照办。此时,乙对甲没有支配力,不构成间接正犯,而仅仅构成教唆犯。(可参见前文间接正犯部分)

    (2)教唆对象必须特定,如果不特定,就是“煽动”。

  例如,第373条规定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对象不能特定;如果特定,就是第435条规定的逃离部队罪的教唆犯。

  【提示】间接教唆的,按所教唆的罪定罪。

  例如,甲教唆乙,让乙教唆丙去盗窃,乙便教唆了丙,丙实施了盗窃。甲属于间接教唆, 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

   (3)教唆对象已有一定犯意的情形。

  第一,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此时教唆不构成教唆犯;如果对他人起到心理帮助,就构成帮助犯。

     第二,他人已经有犯轻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与轻罪性质相同),则构成重罪的教唆犯。

  例如,甲本想诈骗,乙教唆甲:“诈骗多累啊,直接抢劫最快!”甲便实施抢劫。乙构成抢劫罪的教唆犯。

  第三,如果他人已经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轻罪(与重罪性质相同),则构成轻罪的帮助犯,因为对轻罪的实施起了心理上的帮助作用。

  例如,甲本想抢劫,乙教唆甲:“抢劫要判死刑的,还是偷吧!”甲便实施盗窃。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第四,他人巳经有实施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实施加重犯(法定刑会升格),构成基本犯的心理性帮助犯。

  例,甲本想实施普通抢劫,乙教唆甲实施入户抢劫或抢劫银行。乙构成抢劫罪的帮助犯。

  第五,他人打算将来实施犯罪,教唆他人现在就实施,成立教唆犯。

  第六,他人打算在附加条件具备时实施犯罪,为他人创造了附加条件,促使他人实施犯罪,成立教唆犯。

2.教唆行为

教唆行为是指引起他人实施客观违法行为的行为。

(1)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客观层次性

  教唆行为与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这种引起关系属于客观违法层次内的关系,并不要求延伸到主观层次。也即,只要求被教唆者实施客观违法行为,不要求被教唆者必须产生明确的犯罪故意。这是因为,如前文所述,共同犯罪是客观违法层次的特殊样态,不要求主观层次也保持相同。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例 ,甲教唆乙:“丙是坏人,你将这包毒药送给他喝。”乙却听成了“丙是病人,你将这包土药送给他喝”,于是将该药送给丙喝,致丙死亡。甲没有间接正犯的故意,不构成间接正犯。甲有教唆故意和行为,构成教唆犯。追问实行犯在哪里?就是乙。虽然乙没有犯罪故意,但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行为,属于客观层次的“实行犯”。如果要求被教唆者产生犯罪故意,教唆者才构成教唆犯,则甲不构成教唆犯。这样对甲就无法处理。

    

  (2)被教唆行为(实行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教唆者教唆他人实施的行为,应当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如果教唆他人实施没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危险性的行为,则不构成教唆犯。理论上称之为未遂的教唆。

  例1(未遂的教唆),甲为了试探乙的胆量,给乙一把空枪,乙不知是空枪。甲让乙开枪打死不远处的丙,乙便开枪。因为乙的行为没有任何危险,乙无罪,甲不构成教唆犯,也

无罪。

  3.教唆故意

  首先,教唆行为只要在客观上引起他人客观违法行为,就具有客观违法性(法益侵害性),但此时只是一种孤立的违法性,要与实行行为具有连带的违法性,还要求教唆者对实行行为具有意思联络(也即认识到实行行为的内容)。其次,最终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教唆者主观上具有教唆故意。

  例如,甲向乙炫耀自己贩毒赚了好多钱。说者无意,听者有心,乙暗自下决心也去贩毒。 客观上,甲的行为对乙起到教唆效果,但是,甲对乙的犯罪没有认识,也没有教唆故意,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教唆犯。

  4.处罚

   (1)第29条第1款第1句:“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 处罚。”

  第一,教唆犯起主要作用,定主犯;起次要作用,定从犯。教唆犯也有可能成为胁从犯。 例如,甲掌握了乙(妇女)的裸照,威胁乙去教唆丙(法官)徇私枉法。乙被迫答应。乙既属于胁从犯,又属于教唆犯。

  第二,教唆犯可以不止一人。二人共同教唆他人犯罪的,这两个教唆犯,也应当根据其所起作用处罚。

   (2)第29条第1款第2句:“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构成间接正犯的,也能适用该款规定,因为间接正犯可以包容评价为教唆犯。

   (3)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独立罪名

  刑法分则中,有些条文将教唆犯拟制为独立罪名。此时,在处断上就不能再以教唆犯论 处了。当然,这只是法条的一种拟制做法,并不能改变教唆犯与实行犯的共同犯罪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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