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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法定分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8 11:50:09>跟律师谈谈<

      我国刑法根据作用分类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此外我国刑法也规定了教唆犯

  两种共犯分类的关系: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是分工分类;主犯、从犯、胁从犯是作用分类。二者没有必然对应关系。

  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

  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成为主犯或从犯或胁从犯。

帮助犯可以是从犯或胁从犯但不可能是主犯。

    (一)主犯

  第26条第1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1.主犯的分类:(1)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2)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22.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

  第97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1)首要分子分为:一是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2)犯罪集团的主犯包括首要分子和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因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但犯罪集团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

   (3)聚众犯罪有两种情形:一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例如,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此时如果首要分子只有一人,则无共同犯罪而言(客观层次的共同犯罪事实是存在的)。所以,聚众犯罪不一定都是共同犯罪。二是既处罚首要分子,也处罚积极参与者的聚众犯罪,例如刑法第291条第1款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此时,聚众犯罪属于共同犯罪。

  当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有多人,那么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因 此,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不-一定都是主犯。反过来,聚众犯罪中的主犯也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因为聚众犯罪中其他参与者如果起主要作用,也可以是主犯。

  【结论】主犯与首要分子的关系:除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外,其他情形下的首要分子和主犯都没有必然的一一对应关系。

3.主犯的处罚

 (1)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第26条第3款:“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注意】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而不是按照“全体成员”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其他主犯

  第26条第4款:“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二)从犯

第27条第1款:“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第2款:“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主犯与从犯的关系:

   (1)共同犯罪中,可以只有主犯(须两个主犯),没有从犯;但不可能只有从犯,没有主犯。

  (2)刑法没有规定对从犯的处罚必须“比照”主犯,所以对从犯的处罚可以(但不是应当)轻于主犯。

    (3)对从犯也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这一点和主犯相同。

(三)胁从犯

第28条:“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1.行为人一开始被胁迫参加犯罪,但在着手实行后变得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

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而非胁从犯。

2.如果行为人身体完全被强制、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则不构成胁从犯。例如,歹徒用枪胁迫出租车司机将车开往银行,或用枪胁迫飞机驾驶员将飞机开往指定地点。在此场合,因为司机、驾驶员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不构成胁从犯,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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