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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2)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6-18 17:14:54>跟律师谈谈<

1.共同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都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都没打中,乙却误以为丁是丙,而将丁打死。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同正犯,而且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可 参见第八讲事实认识错误一节)。同时注意:一是对于共同正犯范围内的行为,坚持部分实 行、全部责任的原则;二是部分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其他正犯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例,(对象错误):甲、乙共谋杀害丙,一起向丙开枪,甲什么也没打中,乙将珍贵蜡像误以为是丙而打碎。甲、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是共同正犯。乙过失毁坏财物不构成 犯罪。

  2.狭义共犯与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这是指正犯出现认识错误,导致其实现的事实和共犯教唆、帮助的主观意图不一致。

  处理原则:正犯因认识错误产生的法律效果,共犯也要承担。

  (1)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

 不管正犯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只要发生危害结果,正犯定故意犯罪既遂, 共犯也定故意犯罪既遂。

  例,(对象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误将丁以为是丙而杀害。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 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罪教唆犯既遂。

   (2)不同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

  不管是对象认识错误还是打击错误,都根据认识错误的一般处理办法处理(可 参见第八讲事实认识错误一节)。同时注意:教唆犯、帮助犯对于正犯在共同犯罪范围内的行为要负责,但是对于正犯超出共同犯罪范围的过失行为不用负责,因为过失行为不能构成共同犯罪。

  例,(打击错误):甲教唆乙杀害丙,乙因为没有瞄准打死了丙身边的宠物狗。乙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甲也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3.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指使他人去实行犯罪。区分点在于:教唆犯对 实行者没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对实行者有支配作用。可以看出,间接正犯具备了教唆犯的 所有要件,并且比教唆犯还多了一个要件:对实行者具有支配作用。间接正犯是比教唆犯程 度更严重的犯罪形式。从包容评价的思维看,间接正犯的行为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行 为,间接正犯的故意能够包容评价为教唆犯的故意。

  例如,甲唆使10岁小孩去实施盗窃。首先,甲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即具有教唆犯的故意和行为。进一步看,由于小孩没有责任能力,甲对小孩具有支配作用,所以在教唆犯的基础上又符合了间接正犯的要件。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之间的认识错误,有以下情形:

   (1)以间接正犯的意思,利用他人犯罪,但产生了教唆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是没有责任能力的精神病患者,便引诱乙杀人,但乙具有责任能力,按照甲的旨意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没有支配作用,对乙只起到教唆作用。其次,从主观上看,甲有间接正犯的故意,而具有间接正犯的故意就说明至少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既具有教唆行为也具有教唆故意,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2)以教唆犯的意思,实施教唆行为,但产生了间接正犯的结果。

例如,甲误以为乙具有责任能力,教唆乙杀人,实际上乙患有精神病,在没有责任能力的状态下杀了人。首先,从客观上看,乙没有责任能力,甲对乙有支配作用,对乙起到了间接正犯的效果,而间接正犯的效果至少能评价为教唆犯的效果。其次,从主观上看,甲具有教唆犯的故意。所以,甲在教唆犯的范围内实现了主客观相统一,以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论处。 有考生可能会问:那实行犯在哪里?实行犯就是乙。有考生又会问:乙是精神病患者,不负刑事责任。实际上,根据两层次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概念可以层次化理解。符合客观层次的行为就是一种暂时的“犯罪”行为。乙就属于符合客观层次的实行犯,只是在主观层次乙没有责任能力而不负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否认他的客观行为的危害性或暂时的“犯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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