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复数会有两个结果,一是作一罪处理,二是数罪并罚。这里的行为复数是指作一罪 处理的情形。作一罪处理的原因有两种,一是法条评价的结果,二是科刑评价的结果。
(―)结合犯
1.概念: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例如,拐卖妇女过程中 强奸妇女的,刑法规定只定拐卖妇女罪。
2.结合形式:甲罪 + 乙罪 = 乙罪。例如,绑架后杀害被害人,只定绑架罪。
3.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分:前者是两个行为,后者是一个行为。例如,绑架罪致人
死亡属于后者。
【注意】我国刑法没有将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设立为结合犯。如果有独立的这两个行为,则应数罪并罚,例如,抢劫结束后为了灭口而杀人。注意,“抢劫罪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
4.结合犯与复合行为罪名的区分:前者是形式结合,内部的各个罪名还保持独立性;后者是实质结合,内部的各个罪名已经失去独立性,组合生成一个新的行为类型。
例如,在判断既遂未遂方面,前者需要考虑内部各个罪名的既遂未遂问题,后者则不需 要考虑内部各个行为的既遂未遂。例如前者,绑架中杀害被绑架人,需要考虑绑架的既遂和 杀人的既遂。又如后者,抢劫罪,不需要独立考虑暴力强制行为或取财行为的既遂,只需要考虑抢劫罪的既遂。
【提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中,既有结果加重犯(拐卖致人重伤、死 亡),情节加重犯(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也有结合犯(拐卖中强奸妇女)。
(二)集合犯
1.概念:刑法将数个同种行为类型化后规定为一罪。
2.分类
(1)职业犯,是指将犯罪作为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非法行医罪(第336条)。
(2)营业犯,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并被刑法规定为一罪。例如,“以赌博为业” 的赌博罪(第303条)。
(三)连续犯
1.概念: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只定一罪。
2.特征:(1)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2)实施数个相同行为。(3)数次行为具有连续性。判断有无连续性的标准:一看主观上有无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故意;二看客观上行为对象、方式、时间等是否具有连续性。(4)触犯同一罪名。
3.处理:
(1)将多次行为作为成立犯罪的条件,也即成为一个犯罪类型。例如,多次盗窃、多次敲诈勒索。
(2)将多次行为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例如,多次抢劫、多次寻衅滋事。
(3)多次行为本应独立定罪处理,但只定一罪,数额累计计算。例如,多次走私、多次贪,污。这种情形中有些行为之间已经不具有连续性,严格讲已经不属于这里的连续犯,但在科刑上也只作一罪处理。
(四)吸收犯
1.概念:事实上有数个行为,一个行为吸收了其他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的罪名。例如, 甲盗窃枪支后非法持有,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行为吸收,只定盗窃枪支罪。
2.特征:(1)数行为相互独立;(2)数行为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具有吸收关系,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的发展结果。
3.分类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例如,伪造货币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被伪造行为吸收,只定伪造货币罪。
(2)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例如,准备入户抢劫,进入后发现屋内无人,便实施了盗窃,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吸收了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只定盗窃罪。这种情形也称为发展犯。
(五)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这是指某个犯罪已经既遂,又实施了另一个犯罪行为,但是不处罚事后行为。不处罚的 根据是:第二个行为没有侵犯新的法益或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1.没有侵犯新的法益
例,甲盗窃到一幅名画后,误以为是赝品便毁坏。因为只侵犯了一个法益(文物的财 产所有权),所以不再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只定盗窃罪。
2.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例,盗窃后销售赃物或窝藏赃物,由于无法期待小偷偷到财物后不去销赃,所以对销 赃、窝赃行为不处罚。
(六)牵连犯
1.概念:犯罪的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不同罪名,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不同罪 名。例如,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方法(手段行为)骗取公私财物(目的行为)。
2.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要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要具有类型化、通常性的特征。这是指不是任何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结合起来就构成牵连犯,只有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在实践中经常结合在一起,具有了类型化的特征,才能构成牵连犯。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具有类型化特征,属于牵连犯。而为了杀人去抢劫他人的杀猪刀,不具有类型化特征,不是牵连犯。
3.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前者有两个行为,后者只有一个行为。
4.处理方法:原则上,择一重罪论处,并且按照该重罪论处时,还可以从重处罚。例外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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