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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二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呢?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2-11 13:29:59>跟律师谈谈<

生育二胎是否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费呢?

  2014年年初,国家家卫计委曾出台《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明确规定,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不再退还。

  河南省人大2014年5月份最新修订通过的《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却规定,符合条件的夫妇,申请生育二胎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奖励费要予以退还。

  根据《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可以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七)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凭证享受下列待遇:

  (一)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奖给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奖励费二十元以上。

  (二)在入托、入学、就医、招生、招工、征兵、农村划分宅基地等方面优先照顾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补助。

(三)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城镇拆迁安置、移民搬迁安置、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多分一人份;在招收乡(镇)、村集体企业事业职工及农业经济发展、贷款、扶贫、救灾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四)城镇无业人员、个体经营者和农村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保障性住房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应当优先保障,并给予优惠。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除享受上述待遇外,应给予表彰,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奖励百分之五十,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由当地人民政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