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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交易行为认定 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4-12-17 10:41:14>跟律师谈谈<

一、强制交易行为的认定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强制交易可分为以下三类: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或者消费者完全可以拒绝与之交易。用户和消费者对于与谁交易具有选择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能强制交易,不能剥夺用户和消费者的交易选择权。

对于强制交易行为,用户和消费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有关机关来处理。如果是消费者,还可以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反映情况,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对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强制交易行为,可以到其上级机关进行反映举报,由其上级进行处理。

由于强制交易受到损害的用户、消费者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进行强制交易的主体赔偿损失。

二、强制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强制交易通常为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通讯、公共交通、电力、自来水等公用企业实施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公用企业依照政府的指定从事独占地位的行业,其他经营者无法与其公开竞争。但是这些企业如果利用法律赋予的特殊地位,限定他人购买指定经营者的商品则属于强制交易的违法行为。强制交易有多种表现形式,如上述案例A市电讯局的行为属于一种限定他人之间进行交易的行为。此外还有强迫他人与自己交易;强迫他人不予自己竞争对手交易;强制用户、消费者购买其或其制定经营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对不接收其不合理条件的用户、消费者拒绝、中断或消减供应相关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等等。

构成强制交易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 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公用企业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

2、行为侵害的客体为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平竞争机会和对商品的选择权;

3、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排挤其他经营者的过错;

4、行为人实施了强制交易行为给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害。

强制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其行政责任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行为人处以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的行政制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罚款的数额可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强制交易中,被指定的经营者介词销售质次价高或滥收费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