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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本质区别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26 11:24:32>跟律师谈谈<

   劳动关系受劳动法律的调整,劳动者在当前的社会背景及经济环境下仍是弱势群体,国家制定了众多劳动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劳动关系。如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劳动合同法律规范,工伤保险法律规规范等等。这些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遵守。
   劳务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双方的关系主要靠双方的自由约定,国家不进行过多的调整与规范。
   由此可知,劳动关系、劳务关系这两个法律关系的法律后果有很大的差别,如: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赔偿,提供劳务者在工作中受伤则受民法的调整,接受劳务者按照《侵权责任法》赔偿;赔偿标准也不同。劳动者实行八小时工作制,超出后单位必须支付加班费,而提供劳务者的工作时间由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加班费说法;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而劳务关系中,一方只享受劳务费,没有其他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订,劳动者可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劳务关系中,法律不强制合同的形式,也无惩罚性规定。
   那么,如何区别二者的本质差别呢?主要有一下几点:
一、双方主体资格
根据劳动法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可构成劳动关系中的用工方,自然人不能构成用工方,劳动者则必须是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则非常宽泛,单位和单位之间,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单位和自然人之间均可构成。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隶属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考勤制度、考核制度、奖惩规范等),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劳务关系双方完全平等,仅存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三、用人单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员工不占有生产资料,单位对劳动力有支配权。劳务提供者大多利用自己的生产资料,自行组织、安排劳务活动。

四、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较强的规律性。
五、劳动者付出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力具有用人单位生产所必备的生产要素的性质。如:年底了,某单位请两名保洁给公司擦玻璃,属于典型的劳务关系。

六、劳动关系反映的是一种持续性的生产要素的结合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较为稳定和紧密。而劳务关系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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