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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的认定是否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27 11:15:23>跟律师谈谈<

   “我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他们要我先去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关系,这么搞来搞去的都不知道拖到什么时候了,我该怎么办?”这是一位工地上打工的朋友打来的电话,昨天接到一个两部门互相推诿的电话,今天又接到这个类似的问题。这到底是现在行政能力的问题还是其他的,小编暂且不去商讨,但是起码有一点可以确认,行政部门的这种说法绝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第二条就有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那就能堂而皇之的认为工伤的认定就必须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就概括性的给大家讲诉一下:

工伤的认定是否需要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已明确答复([2009]行他字第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这说明,劳动法律法规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确认劳动关系的职权,这种职权是伴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设立而来的,是固有职权。

    第二,工伤的主体是特定的,只能是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即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则失去了工伤认定的主体条件。劳动关系的确定是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首要的工作程序,若不能确认劳动关系,则受伤职工所受的伤害就不能称之为工伤,而只能是人身伤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伤害的调查权,这不仅仅是调查存在事故伤害的事实,更重要的是,首先得确认受伤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若不存在劳动关系,则也不存在事故伤害的调查核实。

    第三,纵观《工伤保险条例》,对“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后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没有明文规定。恰恰相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审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不能显而易见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应调查核实,以取得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有多种,如工资花名册、工作证、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内容的调解协议、已明确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书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等。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判断,受伤职工提交的证明材料或其调取的证据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即可作出劳动关系存在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