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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的证据及收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3-31 16:19:47>跟律师谈谈<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法院应准予离婚。在实践中,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证明,空口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双方各执一词,会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

     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证据该怎么收集?关于这个问题云法律网小编为大家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夫妻分居的证据及收集

一、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有哪些?

  (一)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

  (二)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三)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协议,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四)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五)人证,如朋友、亲戚或邻居,除了证人证言外最好再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样被法院采信的几率高。

二、当事人收集分居证据应注意的问题

  (一)分居的原因。《婚姻法》规定适用本项判决离婚时,法院应当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二)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单方面不履行家庭义务,逃避抚养责任,自然也不能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

  (三)夫妻分居已满两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经调解尚有和好的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四)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两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是事实或分居未满两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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