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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4-9 11:22:13>跟律师谈谈<

 

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抚养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益?有的夫妻在离婚之前双方约定了互不承担抚养义务,但是在真正离婚的时候一方要求分割夫妻公共财产,另一方以之前的约定为由请求不予分割,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对于这个问题,云法律网小编给大家做一个简要的分析。

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是否具有法律效益

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有约束力。该条确立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即“婚姻当事人通过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加以约定的一种法律制度”。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必须同时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否则,属于无效。其形式要件之一就是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其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是对于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权利都必须做出明确的约定。张某与钱某的约定仅是关于关于分居期间夫妻之间扶养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等方面没有做出全面和明确的约定,不具备夫妻财产约定的实质要件。所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没有财产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中《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财产显然不是法定的个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由此可以看出,夫妻之间约定互不承担抚养义务是不具有法律效益的。也就是说,只要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双方之间如何约定都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云法律网将为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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