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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男猝死引发的法律问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4-10 10:53:41>跟律师谈谈<

 

深圳一名IT男子张斌猝死在公司租住的酒店马桶上面,当日凌晨1点他还发出了最后一封工作邮件。妻子闫女士说,张斌经常加班到凌晨,有时甚至到早上五六点钟,第二天上午又接着照常上班。闫女士认为,张斌猝死与长时间连续加班有关,“他为了这个项目把自己活活累死了”。

 IT男猝死引发的法律问题

近日,这起猝死事件再一次激起网友有关“过劳死”问题,除了讨论现在IT行业工作压力巨大以及频繁的加班之外,更多的是在困惑,在加班的时候猝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上的“工伤”呢?对于这个问题,云法律网小编跟各位一起进行深入探讨。

我国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也就是说,要认定工伤,就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素: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也包括加班时间)、伤亡与工作有因果关系。

  IT男张斌是在加班后回到公司租住的酒店里,才发生的悲剧。那么问题来了,加班以后回到酒店,是否也包括在加班岗位范围之内,如果属于,那么毋庸置疑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不属于那就不能认定。很多人觉得酒店已经超过了公司工作的范围,所以觉得不应该认定为工伤。但是,仅仅以法律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工作单位”,显然对劳动者是不公平的。大家忽略了一点,所谓“过劳死”实际上是一种长期持续的积累过程,这跟上下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某天下班以后在家中心肌梗死是有本质区别的,如果一味的按照法条字面上来理解,这显然违背了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立法目的。

    云法律网小编认为,我们在工伤认定问题上,应该深入到精神层面,伤亡是否与工作有关,是否是因为工作的延续因素导致的。只要符合该原则,都应该视为工伤。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简单的认为,“过劳死”就是平时多度的加班,因“过劳死”导致的猝死实质上跟工作有着因果关系,张斌的死亡系“工伤”。

对于“过劳死”法律上的空白区域,不仅仅需要相关立法部门的关注,更需要我们劳动者自己的关注。这对于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着重大的意义。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云法律网,我们云法律网将为大家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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