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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隐匿财产发现后可要求返还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5-13 13:59:09>跟律师谈谈<

曲某(男方)与丁某(女方)于1992年8月11日登记结婚,2004年11月3日双方签订协议,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并于2004年11月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后经过丁某了解,曲某在2001年8月份购买了一处商品房,在2004年离婚时,曲某对该房进行了隐瞒。之后丁某多次找到曲某,要求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但是曲某总是以种种理由予以推脱。对于这个案件,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离婚藏匿财产被发现之后可否要求返还。云法律网小编就这个问题跟大家一起探讨一下。

离婚隐匿财产发现后可要求返还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诉争的房屋系曲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当认定为曲某与丁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曲某在离婚时,存在侥幸心理,为逃避丁女士分割自己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隐瞒了拥有该套住房的信息,致使在法院调解离婚的时候未能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现丁女士发现该房产要求再行分割,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结合本案,曲某在明知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参与共同财产分割时,却故意隐瞒,该隐瞒行为系曲某应当披露自己拥有房产而不披露的隐藏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应当少分或者部分,虽然其中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38,438.45元是曲某在离婚之后归还,但是考虑到曲某在本案中的隐瞒财产情节,在分割财产时,应当对其进行少分比较合理,因此判决给付丁女士总房价款的一半时较为合理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夫妻离婚之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财产的情形,应当从发现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就可能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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