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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的权利人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25 14:25:07>跟律师谈谈<

   一、请求损害赔偿权利人

  1、被侵权人(受害人)

  2、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

  (1)《侵权责任法》没有列举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也没有列举被抚养人作为赔偿请求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丧失劳动能力”(通常根据法定退休年龄判断)、“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存在很大争议。

  (3)诉讼请求中包括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把被抚养人也列为原告(受害人未死亡的,常会忽略这一点)。

  (4)受害人死亡时,其尚未出生的子女出生后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法公报案例支持了该主张。受害人死亡时,其尚未丧失劳动能力成年近亲属之后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是否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3、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

  (1)虽然法律规定为死者近亲属,但司法实践中比较一致的是把第一顺序继承人一并列为原告;

  (2)“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被侵权人还没有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在诉讼时效内因其他原因死亡的,其近亲属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

  4、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

  5、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

  6、医院是否可以作为原告向侵权人和保险公司主张医疗费?

  7、民政部门是否可以作为原告代替死亡的无名氏主张权利?最高法公报案例否定了其主题资格。

  二、请求补偿的权利人

  见义勇为的受害人

  (1)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

  (2)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

  (3)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

  三、有权追偿的权利人

  1、保险公司

  (1)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可以追偿的情形(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1)救助基金先行垫付受害人(受害人,是指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可以追偿的情形(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3)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单位

5、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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