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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转移财产 房屋转让合同被判无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5-5-23 14:42:49>跟律师谈谈<

刘女士与张先生原系夫妻,因感情破裂刘女士到通州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两处。第一次诉讼期间张先生答辩夫妻之间还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法院为了家庭稳定给张先生一次机会,驳回了刘女士的起诉。六个月后,二人的感情依然没有好转,刘女士觉得再次起诉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张先生将一处平房在三个月之前已经卖给其弟弟,已将房屋过户给其弟弟,并办理了公证。刘女士认为张先生擅自处分共同财产,且隐瞒事实真相,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刘女士的诉讼请求,确认张先生与其弟弟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律师点评:1、张先生在明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未经刘女士同意,擅自对此作出处分,侵犯了刘女士的财产权利,且在两次离婚诉讼期间,其刻意隐瞒共同财产状况,主观上存在明显恶意。2、购买方与出卖方系亲兄弟存在近亲属关系,且没有支付购房款,不能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房屋。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情形符合《合同法》第52条第2项与第3项中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故法院据此判决2013年张大爷与张先生之前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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