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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相抵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中的适用标准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4-25 14:33:07>跟律师谈谈<

所谓过失相抵原则,是指在加害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也有过失,则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失程度减轻直至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过失相抵,并非加害人过失与受害人过失相互抵消,而是受害人的过失所致损害部分与全部损害相比从中抵消之意。过失相抵原则的核心在于贯彻公平责任原则,合理分配责任负担,避免将己方的过失带来的损害后果转嫁于他方,从而实现社会的公正。如前所述,交通损害事故赔偿责任的免责事由不包括受害人的过失,但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过失在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没有意义。过失相抵原则是现代民法的一项重要原则,目前多数国家都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中适用该原则,把它作为在承认加害方负担全部赔偿责任的前提下减轻其责任的一种方法。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就是体现的过失相抵原则。

  过失相抵是以受害人过失减轻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其着眼点在于考虑受害人的心理态度。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在无过错责任中,如果加害人无过错而受害人有完全过错,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2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说明《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引人了过失相抵规则。

  机动车一方要减轻事故责任必须符合两个法定要件:

  (一)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二)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目前法学界对何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理解角度并不一致,而审判实践中倾向于看机动车一方在事故发生当时是否采取了适当的避免交通事故的处置措施,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过错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如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即在确定赔偿责任比例时,仍然考虑了过错程度的大小,以体现对守法者的公平保护。但只要损害后果不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出于自杀或者非法谋取保险赔偿等目的故意造成的,即使非机动车一方负有全部事故责任,亦不得全部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上,我们认为,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按以下规则处理:

  1.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交通事故完全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的规定,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10%的辛卜偿责任。

  2.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机动车一方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30%,但不得超过事故损失的50%。

  3.交通事故主要是因为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有过错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的责任不得低于事故损失的90%。

  4.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双方过错大致相当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损失75%的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事故损失25%的责任。

  5.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在确定双方责任,互相抵销赔偿数额之后,机动车一方要求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赔偿其损失的,不予支持。

  6.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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