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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的遗嘱是否有效?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6-6-6 12:06:40>跟律师谈谈<

   遗嘱是公民生前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和处理其他事务的嘱咐或嘱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案件摘要

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生有二子二女,分别是长子王甲、次子王乙、长女王丙、次女王丁。王某于2009年去世,李某于2012年去世。二老去世后,王乙持一份李某的遗嘱将其余三兄妹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其母的丧葬费、抚恤金、现金等遗产共计三十余万元。  

问题剖析

随着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因家庭财产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其中因继承而引起的纠纷占了相当大的比重。立遗嘱历来被视为不吉利的象征,而随着百姓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老年人愿意通过遗嘱这种方式来防止今后可能发生的纠纷。我国《继承法》明确规定的遗嘱种类有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但是近些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遗嘱形式,最常见的就是打印遗嘱。

    律师点评

随着百姓应用计算机技术的提高,也为了方便起见,很多人会采取打印形式,如果过分苛求法律中“亲笔书写”为遗嘱人亲自用笔手写,显然不利于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实践中,只要打印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其他形式要求,且有证据证明该遗嘱确系出自遗嘱人之手,是遗嘱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遗嘱也会被认定为有效的自书遗嘱。

本案中,王某去世时未留有遗嘱。王乙手中的遗嘱主文系打印而成,落款处有李某本人的签字和日期,下有手印一枚,除此之外没有任何人的签字和盖章。子女均认可李某不会使用电脑打字,也不会使用打印机。因此,该份遗嘱不符合遗嘱的有效要件,应属无效,被继承人的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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