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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探望权制度的理解

来源:云法律网站时间:2013-5-7 16:54:48>跟律师谈谈<

   法律快车婚姻法编辑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探望权的立法宗旨、探望权的性质和探望权的中止等关于探望权的法律知识,加深您对探望权的理解。

  (一)探望权的立法宗旨

  由于父母的离异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这会使父母离异的子女在生活以及思想上与没有离异的家庭存在一定的差异。为了减少这类未成年人在身心发育上的差异,探望权就是参照外国并建立在这个立法思想上做出的立法决定。因此探望权的立法宗旨可以归结为:使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得以健康的发展。探望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3]

  (二)探望权的性质

  探望权是不随子女生活的一方所享有对子女进行探视、看望、往往的权利。这样看来我们可以简单地把它认定为一种权利,也可以将它认定为随子女一方的义务,根据民法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相一致原则,这种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等的。

  但是探望权同时不能简单地被认定为这种权利和义务是长期存在的,在某种特定的场合,这种权利和义务都可以消失,因此法律同时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情形。

  (三)探望权的中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的中止条件:“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以看出探望权的中止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均无权自主决定中止探望权,但法院也不能主动裁定中止行使探望权,而应当由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行使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的申请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探望权的中止从实践看来包括以下情形:一是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二是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三是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四是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五是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六是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七是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八是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上述的几种情形并不是只要一出现就可以被中止,而是有一定的程度体现,这种程度是如果探望权人进行了探望,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很大的伤害。当中止条件消失时,法院可以依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探望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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