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有权就是否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作出意思表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除接受继承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利的以外,法定代理人不得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明显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应认定其行为无效。
⑵继承开始后,表示接受继承的继承人可以按照继承顺序或者遗嘱指定参加遗产的清理和管理,占有遗产,分割遗产。
⑶继承开始后,如果遗产由继承人以外的人占有,继承人得向其请求返还遗产。遗产占有人返还遗产时,还应包括该遗产所取得的收益。如果遗产占有人致遗产损坏或者灭失,继承人得向其请求损害赔偿。在诉讼时效期间,遗产占有人不得以取得时效主张其因占有遗产而取得遗产的权益。
⑷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遗产为各继承人的按份共有财产,各继承人共同享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和分割遗产的权利。继承人之一向第三人出卖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时,其他继承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二个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继承人之一出卖其遗产份额时开始计算。
⑸同一继承顺序的继承人有数人时,表示接受继承的各继承人对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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